工商总局消费维权新规涉及快递,征求意见正进行

本文摘要:第一物流全媒体8月9日讯(微信:cn156news) 一则故事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有关租车的滋扰纠纷沦为硬币的另一面——人们在享用物流租车服务带给的便利的同时,也常常遇上各种各样的烦心事儿。 7月24日,福州的魏女士,通过某物流公司将一件价值1.5万元的制水机运往漳平市。 考虑到货物价值较高,为了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再次发生损毁,魏女士还专门为制水机做到了1.5万元的保价。 不过,魏女士担忧的事情还是再次发生了,货物送往漳平后再次发生了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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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全媒体8月9日讯(微信:cn156news)  一则故事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有关租车的滋扰纠纷沦为硬币的另一面——人们在享用物流租车服务带给的便利的同时,也常常遇上各种各样的烦心事儿。  7月24日,福州的魏女士,通过某物流公司将一件价值1.5万元的制水机运往漳平市。

考虑到货物价值较高,为了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再次发生损毁,魏女士还专门为制水机做到了1.5万元的保价。  不过,魏女士担忧的事情还是再次发生了,货物送往漳平后再次发生了损毁。而当魏女士拿着保价单拒绝物流公司赔偿金时,却被告诉他不能赔偿金1千元。

  该物流公司的理由是,制水机只是外观损毁,没保价额那么低。而魏女士无法拒绝接受,制水机内部结构复杂,内部损毁必须返厂确保。只是返厂的运费也好比1千元。  魏女士的遭遇,是消费者常常的物流租车服务维权无以的一个缩影。

  8月5日,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条例(印发稿)》(以下全称《实行条例》),对租车服务过程中,再次发生快件延后、遗失、损坏和内件相符等赔偿金,以及维权无以等,消者者反应反感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按照目前《实行条例》的内容,能否彻底解决问题消费者维权无以和赔偿无以的问题么?  中出受理热点问题  国家邮政局公布的6月份邮政业消费者受理情况的通告表明,受理较为集中于的问题是投递服务、遗失少和延后,占到比分别为43.5%、19.0%和16.9%。  第一物流全媒体·现代物流报(微信:cn156news)记者查询以往的通告找到,这三大问题在受理排行榜中,仍然是“位居前茅”。  而《实行条例》对消费者滋扰的租车服务热点问题,作出了具体的阐释。

《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是这样阐释的:  ①租车服务。租车服务经营者在获取服务时应该与消费者誓约快件递送的时限和地点,按规定快件的重量、数量和完好无损状态,具体违约责任,保证快件的寄递安全性。

  ②正当理由条款须要提早告诉。租车服务经营者对依前款所议定合约中减免经营者责任及牵涉到损失赔偿的条款,应该在租车运单中以明显的方式所列,并对消费者不予解释。

  ③债权人赔偿金。在租车服务过程中,再次发生快件延后、遗失、损坏和内件相符的,租车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誓约的,按照誓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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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售保价的快件,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金。对于无誓约且并未出售保价的快件,按照涉及法律规定赔偿金。”  能否做药到病除?  《实行条例》虽说对消费者反应的租车服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记者显然,《实行条例》不一定能获得预期的效果,原因如下:  ①适用法律不具体。

对于快件延后、遗失、损坏和内件相符的;出售保价和并未出售保价的快件,《实行条例》对这三类情况具体了赔偿金责任,但是过分笼统。  “对于无誓约的且出售保价的快件,按照涉及法律规定赔偿金。

”。“涉及法律”所指的是什么?是《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邮政法》规定,对未保价邮件最低赔偿金三倍邮资。目前再次发生的很多纠纷,快递公司都按照这一规定对消费者展开支付。但是该规定针对的是“邮件”而非“快件”,不存在限于对象不精确的问题。

  ②消费者原告无以。“再次发生快件延后、遗失、损坏和内件相符的,租车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誓约的,按照誓约赔偿金。”  这里的“誓约”大多数时是指快递费用。

如果按照《邮政法》规定的三倍邮资,大多数消费者无法拒绝接受。而如果根据商品的价值以及损毁的程度,这又牵涉到到商品票据的开具和伤害程度的检验。在这方面,消费者往往面对原告无以的问题,正处于弱势地位。  ③责任无以界定。

商品从商家发货(或者从快递公司仓库发货)抵达消费者手中,中间必须经过多个环节。快件的延后、遗失、损坏或内件相符,究竟是在哪个环节再次发生的,追溯到和界定责任也是一个难题问题。

  ④消协的权限。《实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伤害或者有可能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道德,消费者协会有权拒绝经营者因应调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并可以约谈经营者”。  但问题是,消费者协会否有这个权利?  答案似乎是驳斥的。即便《实行条例》是工商总局公布的,但是执行者是消费者协会,涉及法律没彰显其这个权利。

  ⑤统一维权平台如何创建?《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认为,“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为消费者获取滋扰、检举等在线维权渠道,反对消费争议的远程解决问题,对经营者处置消费者滋扰情况不予审批。”  这一规定如果需要继续执行,对于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说道是众多变革。但是要让这一规定“落地”,还必须解决问题四个问题:  一是谁建设。《实行条例》说道的“有关部门”是所指哪一个或哪几个?是工商、商贸还是邮政部门?抑或多部门牵头建设“ 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  二是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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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建设已完成之后,又由哪个部门分担“为消费者获取滋扰、检举等在线维权渠道,反对消费争议的远程解决问题,对经营者处置消费者滋扰情况不予审批”的职能?  三是谁监督。哪个部门对平台的运营展开监管,以确保平台的权威性?  四是成本。

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维权成本,由谁来分担,以维系平台的长时间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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