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顺昌县消费者权益维护委员会法院了一起电子产品在寄递过程中损毁产生的消费纠纷,物流公司意欲以“健扔不保损”的声明回避责任,在消委会的调停下,物流公司最后赔偿金了消费者修理损毁商品的费用150元。网络图 6月初,余女士花85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给母亲用于,没想到才用没几天,之后经常出现了质量问题,经与卖家交流表示同意退款。余女士将电视机纸盒好,到卖家登录的某物流公司办理寄递。
物流公司在收件时,找到寄递的是电子产品,口头告诉余女士“健扔不保损”。因为无法自由选择物流公司,余女士不能寄给。两天后,广东的卖家在收货时找到电视机屏幕已碎片索要货物,投递员也给与证明。余女士去找物流公司调停,对方以“健扔不保损”为由未予支付。
余女士到顺昌县消委会滋扰。 调停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物流公司“健扔不保损”科行业内部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用于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拥有依法取得赔偿金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应该秉承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原作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电视机屏幕的损坏是物流公司在寄递过程中暴力服务公司导致的,物流公司应该分担修理费用的赔偿金责任。
经过协商,物流公司支付了余女士损毁电视机屏幕的修理费用150元。 消委会警告消费者,寄递物品时,要仔细阅读租车单条款谨防陷阱,寄送贵重物品时,要展开保价从而减少投递风险,同时,保有好涉及证据,一旦经常出现纠纷要及时滋扰,以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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