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祖宗给我们留给的俗语,其本质是欠债还钱是天道所容许,所拒绝的大自然真理。但任何词汇都会经过时代的变迁彰显其新的内涵。
那么,在现代社会中“欠债还钱”还一如既往的是大自然真理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祖宗给我们留给的俗语,其本质是欠债还钱是天道所容许,所拒绝的大自然真理。但任何词汇都会经过时代的变迁彰显其新的内涵。
那么,在现代社会中“欠债还钱”还一如既往的是大自然真理吗? 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如果遇上债务人车祸丧生的情况时,就不一定了。如果债务人丧生,债务可以归入歼灭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歼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原作的权利和义务归入歼灭。
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遵守、提存、抵销、减免和相混。同时,债权人必需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控告,多达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会丧失胜诉权,造成债权债务名存实亡。
此外,债务人丧生且无遗产也不会造成债务的歼灭,或者债务人丧生后遗产无人承继,债的移往是以承继遗产为前提,如果不承继遗产,也就不不存在偿还义务。所以,“欠债还钱”在当代的法律规制下不一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配上词汇是“父债子债”。
父亲负债累累的债务,无论如何都要孩子替其偿还债务。那么,在当今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中,“父债子债”合乎法律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承继遗产负起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取得的遗产价值为缩。多达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强迫偿还债务的不在此限。继承人退出承继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该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忘偿还债务责任。
” (1)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国家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不存在而相混,父债与其子牵涉到。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承继遗产不应偿还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遗产实际价值为缩,远超过部分,继承人不忘偿还债务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道,““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依据的。
(2)按照情法通融的角度,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远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强迫偿还债务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某种程度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对于大部分用作家庭生活支出等类似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的类似规定。(3)故融合情理与法理,“父债子债”一方面合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不合乎法律规定。
若是债务人的儿子承继了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债务人也同时承继了债务人留给的债务,因此,那么债务人的儿子理所当然替父亲债务,也就是经常说道的“父债子债”。但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儿子偿还债务时是以“遗产价值”为缩,也就是说债务不是无限的。这个情况下,“父债子债”是合乎法律的。比如,债务人的儿子承继了100万的遗产,但其父亲不出了150万的债款,那么其儿子只需偿还债务100万的贷款。
只剩的50万元不一定必须还。但是,若其儿子主张不愿还,那么也是没问题的。倘若债务人的儿子不不愿承继这笔遗产。
那么,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不应当由其儿子偿还债务,也就是在此种情况下,“父债子债”是不合乎法律的。比如,债务人留给了100万的遗产与150万的债款,如果债务人的儿子退出了承继,则对150万的债款不分担偿还债务责任。除此之外,总结了三种儿子应该替换父亲偿还债务的情况: (1)拒绝接受了父亲的赠予,导致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追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要替父偿还债务。(2)从父亲那里承继了遗产,在拒绝接受遗产范围内,分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作家庭联合生活,尤其是用作孩子的生活,而孩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的。综上所述,“父债子债”在当代法律下也仍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父亲负债累累的债款极大,可以自由选择退出对父亲遗产的承继,进而不必偿还债务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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