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再次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与缺席,目的是解决问题群众反映反感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会再行因为疾病陷于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具体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通)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进市场机制,创建大病保险制度,减低城乡居民的大病开销,大病医保缺席比例不高于50%。实施背景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牵头公布《关于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报》(国发〔2012〕11号),为更进一步完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地提升重特大疾病确保水平,经国务院表示同意。现就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明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可行性创建,人民群众诊治就诊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全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全称新农合)的确保水平还较为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体现仍较反感。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再次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与更进一步确保的一项制度性决定,可更进一步缩放确保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扩展和伸延,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足。积极开展这项工作,是减低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开销,解决问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前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拒绝;是推展医保、医疗、医药网络对话,并增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起到结合,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更进一步反映互惠共济,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措施。
更进一步完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地提升重特大疾病确保水平。[1 确保内容 确保对象 大病保险确保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通)人。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入,仍然额外减少群众个人缴付开销。
确保标准 患者以年度收的高额医疗费用,多达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农村居民收益、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辨别标准,明确金额由地方政府确认。确保范围 大病保险的确保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不应按政策规定获取基本医疗保障。
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通)人患大病再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须要个人开销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与确保。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总计开销的合规医疗费用多达当地统计资料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农村居民收益、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明确金额由地方政府确认。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再次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未予缴纳的事项),明确由地方政府确认。各地也可以从个人开销较轻的疾病病种跟上积极开展大病保险。
确保水平 以力争防止城乡居民再次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开支为目标,合理确认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缴纳比例不高于50%;按医疗费用强弱分段制订缴纳比例,应以医疗费用越高缴纳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确保水平的大大提升,逐步提高大病缺席比例,最大限度地减低个人医疗费用开销。
作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交会,创建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控大病患者医保缴纳情况,增强政策同步,贯彻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医疗范围分别参考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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