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聘礼的性质,不应区分有所不同情况展开确认。其否用作夫妻日常生活,聘礼的价值大小,否展开了物权审批等作为确认聘礼归属于的参照标准。
李某(女)与杨某于2018年1月成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与生活琐事争执,故李某明确提出要与杨某再婚,并拒绝归还成婚时父母赠送给的聘礼。杨某回应聘礼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表示同意全部归还。发问:在李某父母并未具体意思回应的情况下,对于李某父母赠送给的聘礼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案】 对于聘礼的性质,不应区分有所不同情况展开确认。其否用作夫妻日常生活,聘礼的价值大小,否展开了物权审批等作为确认聘礼归属于的参照标准。
所谓聘礼,是女方娶妻时,娘家为女儿打算的成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成婚时,父母出于为了女儿今后能过得更佳些,或者尽可能给女儿谋求在男方家的地位之类的目的,一般来说不会为女儿打算一些聘礼带回男方家中去,故聘礼不应归属于女方父母实行的赠予不道德。于情于理于法来讲,聘礼必定是包括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予的意思回应,而对于该聘礼否包括对另一方的赠予,在女方父母无具体意思回应的情况下,则是不存在争议。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予合约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使用权给与受赠人,受赠人回应拒绝接受赠予的合约”。从该条款可以显现出,赠予是必须赠予人实行赠予不道德,且受赠人做出意思回应的法律不道德,受赠人的意思回应可以是指明,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17条、18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取得的赠予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归属于个人财产。
从该规定来看,在赠予人无具体意思回应的情况下,以是否是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这个时间点来确认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一般来说女方父母实行赠予不道德并会考虑到双方否办理了成婚登记手续,更好的是在双方举办结婚仪式之时或前后实行的不道德。故无法几乎以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即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时间节点来确认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聘礼的归属于确认问题,不应区分有所不同的情况展开确认。男女双方成婚重新组建的家庭是夫妻联合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的。对于一些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洗衣机等物件,女方父母在实行赠予不道德时,主观意识上考虑到的更好的是为了便捷双方今后的生活,可供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用于,而且实践中一般来说也是双方都享用到了赠予物获取的服务,故应确认这类物件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衣服之类的,因其具备人身专属性,参考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聘礼不应归属于赠予人以自己的不道德回应具体赠予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房产、车辆等一般来说必须展开物权审批的大额财产。作为女方的父母必定是期望自己的女儿过得好,故对于赠送给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必定是包括赠予女儿的意思回应。但若在展开产权注册时注册了双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注册在男方的名下,则不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作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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