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会员协议誓约的“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所交纳的费用概不归还”否归属于违宪格式条款仍尚待厘清,不应根据双方协议的具体内容综合加以确认。法律不应优先认同双方早已构成的契约关系,只有当合约内容确实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的时候,才必须法律的插手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次序。
如果会员协议中早已具体誓约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债权人条款,那么应当优先依据协议的内容来解除合同。李某单方解除合同,也不应分担适当的违约责任。2018年10月,李某在销售人员的促销下,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5000元的会员卡并签定了会籍协议书,协议誓约会员服务期限为2018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4日。后李某因工作地点的变动需到外地公干半年的时间而无法去该健身房健美,于是寻找健身房拒绝弃卡,但健身房以合约中誓约“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所交纳的费用概不归还”为由拒绝接受付款。
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中止双方签定的合约并归还钱款5000元。发问:对于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的健身卡,能否归还? 【律师答案】 会员协议誓约的“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所交纳的费用概不归还”否归属于违宪格式条款仍尚待厘清,不应根据双方协议的具体内容综合加以确认。
法律不应优先认同双方早已构成的契约关系,只有当合约内容确实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的时候,才必须法律的插手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次序。如果会员协议中早已具体誓约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债权人条款,那么应当优先依据协议的内容来解除合同。
李某单方解除合同,也不应分担适当的违约责任。明确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正式成立的合约,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誓约遵守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更改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对交易安全性原则的确保。
当然,根据《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备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获取格式条款一方减免其责任、减轻对方责任、回避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违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用于格式条款的,应该以明显方式呈交消费者留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遵守期限和方式、安全性注意事项和风险警告、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根本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拒绝不予解释。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报、声明、店堂通告等方式,做出回避或者容许消费者权利、减低或者减免经营者责任、减轻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迫交易。格式条款、通报、声明、店堂通告等所含前款所佩内容的,其内容违宪。
” 李某寻找健身房拒绝弃卡,但健身房以合约中誓约“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所交纳的费用概不归还”为由拒绝接受付款,这归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味著再次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公平处置,既要贯彻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无法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错分担较轻的重任。
所以,无法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做到不断扩大说明,否则,必定不会对守约一方导致不必要的伤害。故对健身房的理由无法念驳回,要明确而以定。
同时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誓约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二)在遵守期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具体回应或者以自己的不道德指出不遵守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遵守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并未遵守;(四)当事人一方迟延遵守债务或者有其他债权人不道德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某要到外地公干半年,构不包含解除合同的条件,要看双方所签协议的明确誓约。如果没适当的誓约,李某要到外地公干半年不必定包含“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综上所述,遵循私法自治权的拒绝,李某与健身房签定的合约系由双方的现实强迫的意思回应,不应获得法律的认同。
但同时法律无法为确保交易安全性的拒绝而过多地妨碍当事人自律交易的市场需求,,法律有误当事人解除合同获取自由选择的空间。李某拒绝解除合同,不应获得法律的反对,但不应根据双方协议的誓约或依据法律法规的精神酌定分担合理的违约责任, 李某拒绝全额归还5000元的主张无法全部取得法律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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