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维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长城的维护,规范长城的利用不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全称文物保护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为长城,还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不受本条例维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并发布。第三条 长城维护应该秉持文物工作方针,坚决科学规划、原状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施整体维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长城整体维护工作,协商、解决问题长城维护中的根本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维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维护工作。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将长城维护经费划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希望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通过捐献等方式成立长城维护基金,专门用作长城维护。长城维护基金的筹措、用于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维护实施专家咨询制度。制订长城维护总体规划、审核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要求与长城维护有关的其他根本性事项,应该征询专家意见。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都有依法维护长城的义务。国家希望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参予长城维护。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该对在长城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与奖励。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展开调查;对指出归属于长城的段落,应该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并自确认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发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实施前早已确认为长城但仍未核定发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发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条 国家实施长城维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维护的实际必须,制订长城维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的组织实行。长城维护总体规划应该具体长城的维护标准和维护重点,分类确认保护措施,并确认禁令在维护范围内展开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该实施长城维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按照长城维护总体规划的拒绝,划界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维护范围和建设掌控地带,并不予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该将发布的维护范围和建设掌控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维护总体规划禁令工程建设的维护范围内展开工程建设。在建设掌控地带或者长城维护总体规划并未禁令工程建设的维护范围内展开工程建设,应该遵从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展开工程建设应该跨过长城。
无法跨过的,应该采行挖出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出地下通道的,应该采行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展开工程建设,不得拆毁、穿过、迁入长城。
第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必须提醒公众的地段成立长城维护标志。成立长城维护标志不得对长城导致损毁。长城维护标志应该写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建年代、维护范围、建设掌控地带和维护机构。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创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该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该创建全国的长城档案。第十五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认维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认为维护机构。
维护机构应该对其所负责管理维护的长城段落展开日常确保和监测,并创建日志;找到安全隐患,应该立刻采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地处偏僻、没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用长城维护员对长城展开巡查、照料,并对长城维护员给与必要补助金。第十七条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坐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定期开会由涉及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长城维护中的根本性问题。
第十八条 禁令在长城上专门从事下列活动: (一)土堆、所取砖(石)或者栽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加装与长城维护牵涉到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员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横跨长城; (五)展出有可能损毁长城的器具; (六)有的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办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令的其他活动。第十九条 将长城段落建为参观游览区,应该坚决科学规划、原状维护的原则,并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性状况适合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具体的维护机构,已依法划界维护范围、建设掌控地带,并已创建维护标志、档案; (三)合乎长城维护总体规划的拒绝。
第二十条 将长城段落建为参观游览区,应该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归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该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该还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区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办活动,其人数不得多达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该合乎长城维护总体规划的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找到长城遭到损毁向维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收到报告的维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该立刻采行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展开修葺,应该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核申请,由依法获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分担。长城的修葺,应该遵从不转变原状的原则。长城段落早已损坏的,应该实行遗址维护,不得在原址修复。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导致损毁的,其修葺费用由导致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分担。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导致长城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能不构成犯罪,违背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修正,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均须机关注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令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维护范围内展开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维护范围或者建设掌控地带内展开工程建设,并未依法审批的; (三)并未采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展开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毁、穿过、迁入长城的。第二十六条 将不合乎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建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区分依法取缔,充公违法扣除;导致长城损毁的,一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建为参观游览区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区分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依照前款规定惩处。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合乎长城维护总体规划拒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个人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一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加装与长城维护牵涉到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员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横跨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出有可能损毁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招待游客多达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土堆、所取砖(石)或者栽种作物的; (二)有的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办活动的。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修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认维护机构、划界维护范围或者建设掌控地带、成立维护标志或者创建档案的; (二)找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建为参观游览区并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道德,导致长城损毁的。
第三十条 维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并未对长城展开日常确保、监测或者并未创建日志的; (二)找到长城不存在安全隐患,并未采行控制措施或者并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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