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产承继?遗产承继指生前拥有财产因丧生而移往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丧生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接续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必要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拥有的承继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方式 在我国,遗产承继的方式分成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议定遗嘱,登录继承人承继自己的遗产。(2)个人财产即被继承人生前议定遗嘱,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个人财产养育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议定协议,由扶养人开销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代管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经常出现在老人无人奉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认的顺序。如果同时经常出现2种以上的承继情况,在这4种承继方式中,遗嘱抚养协议的效力最低,其次是个人财产,效力低于的是法定继承。
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拥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涉及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必要规定具体,或者是合法有效地的遗嘱登录,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定的个人财产抚养协议登录。
明确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2.遗嘱登录的继承人。3.个人财产抚养协议登录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拆分时,应该保有胎儿的承继份额。胎儿出生于时是死体的,保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在遗产承继纠纷中,首先要确认的乃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备遗产承继资格。而遗产承继资格的确认,在没遗嘱的情况下,不应依法以定遗嘱的方式来拆分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涉及亲属关系的确认,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具体否具备承继资格的。权利构建 继承权的构建,亦称作继承权的还清,指继承人依法获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获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构建要不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失去继承权; 3、继承权构建的内容是合法的,没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承继从被继承人丧生时开始。” 要构建继承权,首先不应具体自己否具备承继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承继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皆有权明确提出拆分遗产。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须向人民法院驳回遗产承继诉讼。权利失去 继承权失去,是所指依被继承人遗嘱不愿中止法定继承人的承继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背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中止承继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失去继承权: (1)蓄意杀死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战遗产而杀死其他继承人的; (3)被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折磨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假造、伪造或者封存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明确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说明如下: 1.继承人蓄意杀死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行刺,皆不应证实其失去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不道德,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登录由该继承人承继的,可证实遗嘱违宪,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置; 3.继承人折磨被继承人情节否相当严重,可以从实行折磨不道德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确认。
折磨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否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均可证实其失去继承权。继承人折磨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被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实得救展现出,而且被折磨人、被遗弃人生前又回应原谅,可不证实其失去继承权; 4.继承人假造、伪造或封存遗嘱,侵犯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导致其生活艰难的,不应确认其不道德情节严重。证实继承人失去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证实,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做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背《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否认该违法行为的不存在,其继承权也会自动失去,一定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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